公交公司被判赔偿7万多 孟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,左腿被突然塌陷的车厢地板卡住受伤。近日,丰台法院判令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(集团)有限公司赔偿孟女士7万余元。
孟女士称,2005年9月1日晚,她在平安医院站乘118路电车,上车后车厢地板突然塌陷,致使其左腿被卡在地板中,身上也多处受伤,虽经手术但至今不能正常行走。
孟女士认为,她受伤是因公交公司的工作疏漏造成的。她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她后续治疗费、误工费等12万元,同时支付伤残鉴定费用及伤残赔偿金。
公交公司称,公司已支付了孟女士的全部费用,且她还曾分7次向公司借支生活费共计9500元。
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评定,结论为孟女士目前状况属十级伤残。法院认为,孟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,公交公司未能保证乘客安全,致其受伤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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